藥用級明膠廠家可登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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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注冊檢驗:
藥品注冊檢驗與技術審評并列進行。
藥品檢驗所在接到注冊檢驗通知和樣品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檢驗,出具藥品注冊檢驗報告,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同時抄送通知其檢驗的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需要進行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的,藥品檢驗所應當在60日內完成。
(四)送達:
省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5日內在省局網站上發(fā)布,若申請人10日內未領取批件,電話通知申請人。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現場核查、抽取樣品、通知藥品檢驗所進行注冊檢驗、將審查意見和核查報告連同申請人的申報資料一并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時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該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資料所需的時間。
過氧化物 取本品10g,置250ml具塞燒瓶中,加水140ml,放置2小時,在50℃的水浴中加熱迅速溶解,立即冷卻,加硫酸溶液(1→5)6ml,碘化鉀0.2g,1%淀粉溶液2ml與0.5%鉬酸銨溶液1ml,密塞,搖勻,置暗處放置10分鐘,溶液不得顯藍色。另取水140ml,同法操作,溶液不得顯藍色。 干燥失重 取本品,在105℃干燥15小時,減失重量不得過15.0%(通則0831)。 熾灼殘渣 取本品1.0g,依法檢查(通則0841),遺留殘渣不得過2.0%?! °t 取本品0.5g,精密稱定,置聚四氟乙烯消解罐內,加硝酸5~10ml,混勻,100℃預消解2小時后,蓋好內蓋,旋緊外套,置適宜的微波消解爐內,進行消解。消解*后,取消解內罐置電熱板上緩緩加熱至紅棕色蒸氣揮盡并近干,用2%硝酸溶液轉入50ml聚四氟乙烯量瓶中,并稀釋至刻度,搖勻,作為供試品溶液;同法制備空白溶液;另取鉻單元素標準溶液,用2%硝酸溶液稀釋制成每1ml中含鉻1.0μg的鉻標準貯備液,臨用時,分別精密量取適量,用2%硝酸溶液制成每1ml含鉻0~80ng的對照品溶液。取供試品溶液與對照品溶液,以石墨爐為原子化器,照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通則0406第一法),在357.9nm的波長處測定,或照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通則0412第一法)測定。計算,即得,含鉻不得過百萬分之二。如需要仲裁時,以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通則0412第一法)的測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