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光照培養(yǎng)箱對原料藥物進行試驗
一、原料藥物
原料藥物要進行以下試驗。
(一)影響因素試驗
此項試驗是在比加速試驗更激烈的條件下進行。其目的是探討藥物的固有穩(wěn)定性、了解影響其穩(wěn)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徑與降解產物,為制劑生產工藝、包裝、貯存條件和建立降解產物分析方法提供科學依據。供試品可以用1批原料藥物進行,將供試品置適宜的開口容器中(如稱量瓶或培養(yǎng)皿),攤成≤5mm 厚的薄層,疏松原料藥物攤成≤10mm 厚的薄層,進行以下試驗。當試驗結果發(fā)現降解產物有明顯的變化,應考慮其潛在的危害性,必要時應對降解產物進行定性或定量分析。
(1)高溫試驗試品開口置適宜的潔凈容器中,60℃溫度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按穩(wěn)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若供試品含量低于規(guī)定限度,則在 40℃條件下同法進行試驗。若 60℃:無明顯變化,不再進行 40℃試驗。
(2)高濕試驗供試品開口置恒濕密閉容器中,在 25℃分別于相對濕度 90%±5% 條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按穩(wěn)定性重點考察項目要求檢測,同時準確稱量試驗前后供試品的重量,以考察供試品的吸濕潮解性能。若吸濕增重5% 以上,則在相對濕度 75%±5%條件下,同法進行試驗;若吸濕增重 5% 以下,其他考察項目符合要求,則不再進行此項試驗。恒濕條件可在密閉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飽和鹽溶液,根據不同相對濕度的要求,可以選擇 NaCl 飽和溶液(相對濕度 75%±1%,15.5?60℃),KNO3 飽和溶液(相對濕度 92.5%, 25℃) 。
(3)強光照射試驗供試品開口放在裝有日光燈的光照培養(yǎng)箱或其他適宜的光照裝置內,光源可選擇任何輸出相似于 D65/ID65 發(fā)射標準的光源,或同時暴露于冷白熒光燈和近紫外燈下,并于照度為 4500Lx± 500Lx 的條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按穩(wěn)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特別要注意供試品的外觀變化。
關于光照裝置,建議采用定型設備“光照培養(yǎng)箱",也可用光櫥,在箱中安裝日光燈數相應光源使達到規(guī)定照度。箱中供試品臺高度可以調節(jié),箱上方安裝抽風機以排除可能產生的熱量,箱上配有照度計,可隨時監(jiān)測箱內照度,光照培養(yǎng)箱應不受自然光的干擾,并保持照度恒定,同時防止塵埃進人光照培養(yǎng)箱內。
此外,根據藥物的性質必要時可設計試驗:原料藥在溶液或混懸液狀態(tài)時,或在較寬 pH 值范圍探討 pH 值與氧及其他條件應考察對藥物穩(wěn)定性的影響,并研究分解產物的分析方法。創(chuàng)新藥物應對分解產物的性質進行必要的分析。冷凍保存的原料藥物,應驗證其在多次反復凍融條件下產品質量的變化情況。在加速或長期放置條件下已證明某些降解產物并不形成,則可不必再做專門檢查。
(二)加速試驗
此項試驗是在加速條件下進行。其目的是通過加速藥物的化學或物理變化,探討藥物的穩(wěn)定性,為制劑設計、包裝、運輸、貯存提供必要的資料。供試品要求 3 批,按市售包裝,在溫度 40℃±2℃、相對濕度 75%±5%的條件下放置 6 個月。所用設備應能控制溫度±2℃、相對濕度±5% ,并能對真實溫度與濕度進行監(jiān)測。在試驗期間第 1 個月、2 個月、3 個月、6 個月末分別取樣一次,按穩(wěn)定性重點考察項目檢測。在上述條件下,如 6 個月內供試品經檢測不符合制訂的質量標準,則應在中間條件下即在溫度 30℃± 2℃、相對濕度 65%±5% 的情況下(可用 Na2CrO4 飽和溶液,30℃,相對濕度 64.8%)進行加速試驗,時間至少 12 個月,應包括所有的考察項目,檢測至少包含初始和末次的4個時間點(如 0、6、9、12 月)。加速試驗,建議采用隔水式電熱恒溫培養(yǎng)箱(20?60℃)。箱內放置具有一定相對濕度飽和鹽溶液的干燥器,設備應能控制所需溫度,且設備內各部分溫度應該均勻,并適合長期使用。也可采用恒濕恒溫箱或其他適宜設備。
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預計只能在冰箱中(4?8℃)保存,此種藥物的加速試驗,可在溫度 25℃±2℃、相對濕度 60%±10%的條件下進行,時間為6個月。
對擬冷凍貯藏的藥物,應對一批樣品在溫度(如:5℃±3℃或 25℃±2℃)下放置適當的時間進行試驗,以了解短期偏離標簽貯藏條件(如運輸或搬運時)對藥物的影響。
(三)長期試驗
長期試驗是在接近藥物的實際貯存條件下進行,其目的是為制定藥物的有效期提供依據。供試品 3 批,市售包裝,在溫度 25℃±2℃,相對濕度 60%± 10%的條件下放置 12 個月,或在溫度 30℃±2℃、相對濕度 65%±5% 的條件下放置 12 個月,這是從我國南方與北方氣候的差異考慮的,至于上述兩種條件選擇哪一種由研究者確定。每 3 個月取樣一次,分別于 0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2 個月取樣按穩(wěn)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12 個月以后,仍需繼續(xù)考察,分別于 18個月、24個月、36個月,取樣進行檢測。將結果與 0 個月比較,以確定藥物的有效期。由于實驗數據的分散性,一般應按 95%可信限進行統(tǒng)計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 3 批統(tǒng)計分析結果差別較小,則取其平均值為有效期,若差別較大則取其最短的為有效期。如果數據表明,測定結果變化很小,說明藥物是很穩(wěn)定的,則不作統(tǒng)計分析。
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長期試驗可在溫度 6℃± 2℃的條件下放置 12 個月,按上述時間要求進行檢測,12 個月以后,仍需按規(guī)定繼續(xù)考察,制訂在低溫貯存條件下的有效期。
對擬冷凍貯藏的藥物,長期試驗可在溫度-20℃±5℃的條件下至少放置 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