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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評價或檢定用的標準砝碼或標準或標準質量應符合OIML R111的計量要求。標準砝碼的誤差,應不大于新疆吊秤相應秤量的允許誤差的1/3。如果使用已達到E2等級要求或優(yōu)于該等級砝碼作為標準砝碼,允許使用其不確定度代替誤差不大于施加載荷允許誤差1/3的規(guī)定,應考慮這些砝碼的實際質量約定真值并對他們的長期穩(wěn)定性進行評價。
在實際中對標準砝碼的選擇應為這樣:對于用于測試的標準砝碼,若這些標準砝碼是這次型式評價試驗前立即進行校準或檢定的,那么標準砝碼的誤差應保證不大于被測蘭州吊秤允許誤差MPE的1/3即可滿足要求。若這些標準砝碼不是在這次型式評價實驗前校準或檢定的,而是處于檢定的有效期的情況下,那么標準砝碼的誤差應保證不大于被測電子吊秤允許誤差MPE的1/5。
電子吊秤稱量結果間的允許差值
湖南吊秤稱量結果間的差值是指對同一質量的載荷,由于稱量的次數不同、載荷放在承載器上的位置不同或由于不同的指示裝置,使得試驗人員得到不同的稱量結果之間的差異。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秤量的允許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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